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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8 | 最近登入:104-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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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有如"據上論結,本件OOOO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第YYY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若判決書引用的法規錯誤,如上例中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實際上應是使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2項
這種情形下,可以做為再審的理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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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6
您好,
以下例子,請問在法律上,這樣算是威脅.脅迫或是強迫的行為嗎?
甲.乙兩位合夥人對是否要依目前的條件去和客戶簽合約而意見不和並爭執.
甲同意簽合約,乙不同意簽合約
甲很生氣並且動手推乙並且說,若你不同意去簽合約,那後果你自己負責
而乙因為後果不是其能負責的,在心理壓力大之下遂違背本意勉強同意一起去和客戶簽約
對乙而言,請問甲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威脅.脅迫或是強迫的行為?
謝謝
瀏覽:533
日期:1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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