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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寶蓋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8 | 最近登入:109-2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試問 我現在與前妻離婚小孩子經法院核定為共同監護及撫養,但主撫養者為媽媽,現在小朋友(分別為11歲及8歲)希望能與爸爸住在一起,平時打媽媽手機給小朋友時,媽媽經常性不接電話打個3~5天才會接一下,傳賴也可以好幾天不讀,如打電話到家中客廳也經常已在洗澡或吃飯回覆後隨即掛上電話,約30分鐘後再撥打時就不再接聽,且曾問過小朋友怎麼都不會主動打電話給爸爸,爸爸很想你們,小朋友都說媽媽跟阿嬤會生氣不敢打給爸爸,再分開的這幾年幾乎都是由男方主動打電話,女方就算知道我有打電話想找小朋也也從不會回電,只有女方有事要出國要請我多帶幾天才會主動打電話來,其餘時候均不會,因為女方知道我很疼小朋友有點故意姿態放著很高,凡事都要我主動聯繫跟接洽接孩子的時間(重點電話還愛接不接的),現在小朋友在學校有些學習問題有跟學校老師單獨聊過,而且老師也認為孩子在爸爸這邊學習會比在媽媽那邊還要好,爸爸的確有意把小朋友爭回來相處,如果在這時候在探視地週,故意不打電話給小朋友,也不去接小朋友故意破壞媽媽跟人家約好的行程,想讓媽媽知道姿態擺高是沒用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到時候在法庭上會不會造成對我爭取小朋友單獨監護及撫養不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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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5-25
之前有請教過婚姻關係不成立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宜,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現在有疑問的是婚姻關係不存在與不成立有何差異性?,我現在的情形應該是婚姻關係不存在判決確定(前一篇有誤繕打成婚姻關係不成立),就之前各律師所見,在婚姻關係不成立是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那在婚姻上問判決不成立或不存在期間,所購買的房產真的無法要回來嗎?,房子的頭期款的部分確實是由我男方之付,只是沒有匯款的紀錄,但那時跟房仲一開始簽約時先之付的斡旋金是由我母親之付的,當時的合約可以證明是我母親親自簽名的,且當時她的經濟能力也根本之付不了房子的頭期款,為了買房子是我硬著頭皮跟她家人開頭借100萬,而曾經和她家人有對話過:你(指的是我男方)要離婚那當初跟我(她家人)借的100萬買房子的錢先還我。這部份我有錄音起來。現在從一開始至今以有6年的多的房貸全是由我支付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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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4
現在我在一審打贏了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訟,但事對方不滿結果上訴到二審到高等法院,經法官調解我們達到和解條件對方策撤銷上訴,但現在的問題是在婚姻關係續存中時,我們有購買一間房子是登記在他的名下,頭期款的部分是由我向她父母親借100萬及我家人湊出200萬所支付的,每月的應繳房貸是由我的存摺扣款繳納無誤,現在對方堅持房子因為登記是在她名下係屬於她的財產,房子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我能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要回部分金額讓損失降到最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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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2
我現在在打婚姻不成立官司跟小孩子的監護權,小孩現在1個4歲1個7歲,下次開庭法官要我帶7歲小孩出庭,有關社工的訪查我在去年已經完成並經社工團體發函至法院,但今年1月出庭時法官並無收到女方的社工訪查紀錄,經問之下是還沒有聯絡社工作訪查動作,下次開庭是在3月底,如果女方故意不做訪查,是不是就沒辦法結案了,因為上次出庭法官有說如果沒有新的事證下次開庭就會順便結案,所以會不會是女方不想離婚故意拖延。另上次有傳喚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法官問說:之前兩造有無請你們當結婚證人?證人甲說沒有,只有被告當天拿結婚書約給我簽,因為我不認識原告。又問:在簽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也回答沒有。另一證人乙經法官問說:在簽結婚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證人乙回我跟原告不熟,沒有問過原告。而現在女方硬是把訂婚宴客說是結婚宴客,也訴求說兩位證人有親自收到喜帖,且證人乙有出席宴會所以有做到親見親聞的動作,而證人甲雖沒有參加宴會但有收到喜帖也算有親見親聞,在這樣之下婚姻不成立的機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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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6
想請教大家一下 目前所居住的房子是登記在女方身上 可是在購買房子的時候是在我們登記結婚以後所購入的 房子繳息的部分都是我男方這邊所負擔的 可是現在我們再打婚姻無效官司 如果當婚姻無效成立後 那房子的部分會歸女方所有嗎 還是說是一人一半 當初頭期款女方只有出一百萬其他2百萬的頭期款都是我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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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3
請問我在98年1月辦理訂婚儀式.同年6月辦理解婚登記.之後至今尚未辦理婚宴.在現行規定只要辦理結婚登記就算有效.但在登記時需要有三要件 1.結婚應有書面為之 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但在證人方面.是由女方一人拿給證人簽名蓋章.等簽好章後才叫我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雖然證人都是親自簽名蓋章無誤.但就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明定。證人之簽名,係為確保當事人結婚之真意,其須簽名於結婚書面上,自為特定之人,其簽名無須與書面作成同時為之,於申請結婚登記前為之即可,是否與當事人相識,亦在所不問,但 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始足當之。在證人無親自見我及親耳見到我有結婚的意願就冒然簽名.可否就這點提起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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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