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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8 | 最近登入:10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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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一下,這三條法令對我主張無過失,或有過失減輕過失免除責任有幫助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內政部營建署「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一條 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第一款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第三條 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 第一款 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等固定性障礙物,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章 新違建之處理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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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8
我是一個物流士,在前幾天凌晨三點半左口,我行駛在舊士林夜市的大南路上(不到6M的單行道)要往文林路前進,突然聽到車頂傳來碰撞聲,下車查看才發現撞到了店家的伸縮式遮雨棚,店家的遮雨棚高度太低,又突出到三分之一的道路上方而且沒收起來,因此才會發生碰撞;當時因為店家都休息了,我只好拍照存證後先行離開,請問像這樣情況是店家要賠償我的車損,還是我要賠償店家的遮雨棚呢?(我的車廂高度為2.7M,而且是行駛在道路中央,距離路旁的白線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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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