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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dam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08 | 最近登入:104-3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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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31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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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9
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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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9
第一次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證人傳票,事情的緣由是這樣。2013年剛進入一家公司上班,在2014年中遇到公司兩個派系的股東們好像有財務上的糾紛。稱甲乙方,還在公司上班時有看過甲派系的股東有請法院來做假扣押以及拍賣的動作,後來乙派系的股東告訴我,他們打算另外成立一間新的公司,但是他們要等公司解散後才能到新的公司,他們會出資金但是想要我先到新公司上班擔任負責人。以為不會有事情想說幫忙一下就答應了。因為他們告訴我2014年底前就會把原本公司解散。我就再把負責人的位置轉還給他們就好。但是一直沒有解散成功,等到2015年5月時,我才忍受不了跟乙派系的股東們說一定要換,到了5月中才正式成立更改負責人不是我。但是在2014年底到2015年5月之間,我們新的公司有去接洽一些案子。是由乙派系的股東去跟客戶接洽給新的公司做。到新公司後我沒有因為當負責人拿了任何的獎金或是職務加給,一樣是領我原本職務的本薪,頂多只有案件獎金。所以收到一張傳票是告乙派系的股東背信。被叫去當證人時,我該怎麼回答?我該注意什麼事情?沒有去過法院很緊張。 另外想請問一下,證人可以知道原告是誰嗎? 以及證人收到傳票,被告卻有可能還沒收到傳票?也不知道是誰告的?為什麼告? 乙派系的股東要我回答新公司完全都是我一個人投資的資金,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實際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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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