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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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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我收到一份警察局通知書 上面寫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 說明我是被通知人, 應該是藥頭的通訊記錄有我的記錄, 但我收到通知書的時候應到日期已經過了, 之前是有跟那個藥頭買過但沒有食用已經嚇到丟掉了,所以即使驗尿也不會有反應,因為沒有食用,這樣我是要在等第二次通知嗎?去警局會不會被逼問阿?!我可以照實說我有購買但沒食用嗎?還是我應該否認不回應,畢竟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我有跟他購買,我想應該是有電話錄音,但我並沒有在電話裡跟他說什麼,只有相約的地點而已,會不會構成什麼罪名?有點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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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