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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9 | 最近登入:10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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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前陣子簽了一張設計約與工程約合併的裝潢合約,但後來發現那位設計師他的木作品質不符我們的預期,因此上星期(工程尚未動工),我們去和他談,是否可以不做木作的部分?但那位設計師堅持裝潢的總金額要達到五十萬(我們當初的合約簽七十五萬,百分之三十訂金已付了二十二萬),若取消木作部分,裝潢總金額大概只剩三十萬。   然而工程契約上並未載明非要做到五十萬,只有在「工程總價」一條寫上七十五萬元的總價;而在「工程變更」一條則寫著:(1)甲方於必要時得變更工程之設計及內容,其因此而需變更承包造價及工程時間,由甲乙雙方協議用書面訂定之(2)由於上項原因,致乙方蒙受損害,甲方應補償之。 想請問: (1)我們是否可以單獨取消木作部分?而不必非得要做到五十萬? (2)若對方以材料已經叫了為由,要我們補償,我們是否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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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