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ariaku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9 | 最近登入:105-24-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與老婆交往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抽中了合宜宅,當時尚未蓋好,與建商簽訂了買賣契約後,自己先付了簽約金跟第一期工程款。跟老婆結婚後先租屋,每個月由老婆這邊出錢給我付房租(偶爾轉帳,大多給我現金),自己付了剩下幾期工程款,最近完成交屋。 交屋後丈母娘給了我老婆80幾萬的現金,給我們室內裝修跟購買家具用,並詢問了房屋是登記在誰名下,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持有的問題。 因合宜宅持有五年後才可以變更或買賣,當初是由我的名義以名下無房地產的資格申請,房屋的貸款人也是我,想詢問幾個問題,再煩請解答,感謝! 1.房屋是否算我的婚後財產?因為結婚後才交屋,且老婆有付給我租屋費用,長達2年多,我才有閒錢能夠繳工程款。 2.若五年後,不論該房屋是否有變更為共同持有,我老婆如果每個月有幫忙繳房貸之實,倘若真有個萬一,我老婆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價值對分?是否一定只能用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3.五年後如果改為我老婆的名字,房貸由我繳,倘若有萬一,我是否也能均分房屋價值? 4.娘家這邊給的現金,作為室內裝修及家電購買,該如何讓娘家這邊覺得有出這筆錢的保障(畢竟沒有匯款紀錄)?例如購買契約人由我老婆簽訂之類的? 5.裝修及家電的價值算入婚後財產計算嗎?是以當初購買的價格計算?
瀏覽:491
日期:10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