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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9 | 最近登入: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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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案件陳述: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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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