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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嘎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9 | 最近登入:1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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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個人認為遵循契約給付解約金實屬合理,但想了解金額是否合理 另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註:另外甲方並無支付任何訓練師資費用,是由我個人支付8800元的師資課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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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