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嚕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9 | 最近登入:10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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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要擬訂個房屋租賃契約,最困擾的莫過如何快速解決積欠遲繳房客又請不走的看到有人分享他在契約內加一條:違反契約未付房租達一個月,請於一週內搬遷,若未於規定的一週期限內搬離,承租戶遺留在此約租屋處的一切家私雜物將由出租戶自行處理,承租戶絕無異議,出租戶無需負法律責任請問這是代表說,如果一週內承租戶沒搬離,真能直接開門進去處理他的東西嗎? 還是依然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強制執行呢?  若註明 只要房租積欠一個月,就立即解約的話,是否也是上面那些形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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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