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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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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4年7月30日收到無罪判決
其間有被羈押50日
刑事補償法
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是只100年9月1日修正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所以在105年9月1日止
我所在102年7月30號無罪判決現在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性來得及嗎?
假如來不及預期的話,申請賠償的成功率大嗎?
國內有人預期申請有成功的案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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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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