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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沈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3-09 | 最近登入:11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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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公司經營政府委外停車場,我是其中一個夜間管理員。 開除理由實為公司問題,我能主張我繼續上班嗎? 11日開除11日夜間就已由別人代替上班,我到現在存證信函還沒寄,我會有什麼問題嗎?(比如說我曠職三天之類的理由開除) 公司假如只拿監視器內容開除我,不願承認系統問題,這會有可能嗎? 承上,公司假如只拿監視器當作證據,告我因改車位造成臨停收入短少,要我賠償,這會成立嗎? 以下是我的存證信函範本內容 敬啟者:本人自民國104年05月01日起任職貴公司,擔任停車場管理員。台端於104年09月11日主管(XXX主任,以下同)通知本人解僱,理由為攜帶筆記型電腦,然此項事物事先經過主管同意而攜帶,故本人在9月14日台端上班時間,親至台端詢問開除緣由,理由為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造成公司臨停收入短少。然其實為台端停車系統問題。具體為系統車位超過-10時(比如-11),將會顯示為有1個車位,然實際上為無,此問題經主管指示請本人手動更改系統(最低只能改0),之後車位騰出之後,本人也遵照主管指示將車位改回,自然有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之事實。本人有告知主管此問題,然主管告知請本人手動處理,本人有盡本人義務主動告知,並得到主管回應時,也遵照主管指示處理,而台端竟以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之小段事實開除本人,未竟調查之責,顯然不公。請台端盡速調查,還本人清白,並回復原職。以免訟累。   謝謝,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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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