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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3-09 | 最近登入:10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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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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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