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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dcgb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09 | 最近登入:10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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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郵差, 最近收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因為沒準時出庭還是怎樣, 向法院申請回復原狀, 理由是認為我投遞他的法院掛號信時有瑕疵,(甚麼瑕疵沒說) 書記官通知我時,也只是說要我當證人,對於案情沒多說什麼,所以我根本沒印象是那一天,那一張的掛號信, 像這種狀況,我要怎麼回答才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呢? (基本上我投遞都按規定按鈴兩天,兩天不在,開立招領通知單,但是對方既然敢傳我 ,是不是那天我疏忽了也有可能?) 所以假如問我有沒有按規定投遞,我該說太久了沒什麼印象 這樣是最保險的嘛? 想請問一下各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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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