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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王小如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10 | 最近登入:1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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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男方談離婚中,離婚協議內容談不攏,主要分成三部分:一、離婚,雙方有共識。二、兩個孩子監護權由於夫在國外已多年,每年回來不到2-3周,監護權應該是判給我不會有問題。但他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監護權,請問若採共同監護,但簽署「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給我,是否可行?三、房子當初共同買、登記兩人名下、登記時無註明持有比例房子當初是雙方長輩出資,是否應依當初出資比例分配金額?當出女方出65%左右,男方出35%左右,女方是否較有勝算優先買回剩餘35%?(現在房子是女方與兩個孩子在住) 若監護權與房子財產分配雙方堅持不下,是否可先寫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與房子未議定、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至戶政機關登記?至少可以先把離婚該項辦妥,監護權與房產再來打官司,比較簡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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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