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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10 | 最近登入:1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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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104年七月多,年齡剛滿 18,處於服義務役時期
在一次回途過程中遇上大臨檢遭警臨檢,
遭測酒精值達0.53,取締拘留警局一夜,
隔日被帶往地檢署開簡易法庭,
當時我有認罪,表示對此案無異議,
當時是被判罰易科罰金要我之後等收信通知,
事後過了幾個月我陸陸續續收到各式通知書,
有寫總共罰多少,跟須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但在近期我又收到一張傳票命令,
我想詢問我是打算直接郵寄像地檢署繳交易科罰金,
那我是不是還得在指定日期前往開庭?
還是要再指定開庭日期前將易科罰金金額寄往地檢署即可結案?
Ps : 我想詢問我這樣能夠申請緩刑之類?
因沒涉獵法律這一環不太明白緩刑是什麼意思,
但不希望因為被抓酒駕而在警局的良民證上面多了一條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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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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