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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勝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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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我們公司3個月前錄用ㄧ位櫃台會計,在這三個月我們發現她不適任,不適任原因如下 1.上班使用手機 2.與其他員工吵架並公報私仇未將客戶交代的事務轉告外務同事導致他人離職並造成公司在業務上有瑕疵 3.不夠細心導致當班財務短少 4.對主管講話大小聲 因此我們資遣她了,她要求我們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她, 以上原因是否可以用第12條第四項開立離職證明書 原因的部分我們寫1.未能完成主管交辦事項,造成公司行政業務上的損害 2.無法細心處理工作相關事務,造成當班金錢短少造成公司損失 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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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