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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10 | 最近登入:10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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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先提供敝社區第三條規約。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第一次召開於本公寓大廈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於參個月內召開之;其後由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擔任,其出席人數及表決門檻依管理條例規定。)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需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佈欄公告之,公告日期不得少於兩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之訂立或變更。 (二)    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本社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五)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項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項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記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佔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區權會要討論調漲管理費相關問題,第一次人數不足流會,請問第二次出席人數含委託書超過1/5可以決定關於管理費的議題嗎?還是一定要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一定要2/3出席,同意1/2以上?或者第十一條可以涵括第十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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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7-09
今天房子室內要開始裝潢,做開工儀式拜地基主,拜完後工班直接在前陽台燒金紙 社區大樓是新建立,管委會剛成立,但有基本的公約,其中有說到不在陽台燒金紙之類的,以免影響偵煙警報器,但是我沒注意到也未告知工班,我有疏失 但是對面住戶直接往我家拍照並在我們大樓建立的不公開fb社團po文,並明確指出是哪一戶,讓我覺得很沒安全感,不知道這個行為是否有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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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