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HC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10 | 最近登入:104-23-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日前與前妻離婚後,我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在協議中有一條是 非會面交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相對人得於每天晚間9點至10點間,與未成年子女通話。 當初協議時問他是否會是每天視訊,一次會多久,他表示不會每天,一次頂多五分鐘,但實際執行時變成每天都要視訊,而且都要整整一個小時,協議是在家事法庭進行的,雙方律師也都在,我跟他表示這是當初的意思,他說他不記得了,不願意承認,想問這是否涉及偽證? 在執行方面,有時候小孩睡了或者我有事情,我都會簡訊通知當天無法進行,但過了一段時間後他開始要求如果我無法履行,我必須補上這個時間給他,我想問的有兩個 1.她是否有權利要求補上時間?法律上是如何解釋這樣的一個約定方式? 2.她每天都要視訊,而且一次一個小時已經嚴重影響我個人的生活品質,小孩才三歲,不可能一直在她的視線範圍內活動,她會要求我不斷幫她移動攝影機鏡頭,而且離婚後應該是雙方保持距離而不是每天透過我來跟小孩視訊,這方面我有甚麼方式是可以合法反制她的?  
瀏覽:1098
日期:104-10-1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需依裁定之規定,每天晚上九點至十點,使其與未成年子女通訊,無須有所謂補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在視訊過程中我發現我女兒有些排斥視訊,可能是因為我前妻會不斷要求女兒與她對話,小孩子又是在開始有自己的想法的年紀,所以這樣比較強迫式的問話方式會讓女兒有壓力,但因為前妻其實是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我也不想在這方面太過刺激她,所以如果事情繼續這樣下去,我想求助法律是比較好的方法。
瀏覽:1098
日期:10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