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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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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對象 : 國立陽明大學事務組 提訴人 : 非陽明大學學生 , 為一般社會人士 事件時間 : 104年 10月19號 中午 事件經過 : 104/10/19 號 AM10:10 進入學校洽公 , 在大門口警衛室更換證件後, 外聘保全給了我一份學校 〞自製通行證 〞 和 〞停車計時票卡〞  當時門口的外聘私人保全 (並非中華民國執法人員 or 駐校警察 ) 並沒有告知該 〞自製通行證 〞 要放置於何處 , 我將該通行證放於副駕駛座上並將車子停至規定位置之停車格, 洽公完畢要離開時發現車上被校方人員 (再次強調, 開單人員非中華民國執法人員, 也非駐校警察 ) 開了一張 違規通知單 , 違規事項 是 〞無通行證 〞, 且要繳交 "新台幣 600元" 違規罰款給陽明大學 (不是繳給國家機關 ) 但我在入校時明明有換 〞通行證和領取停車計時票卡 〞, 並不是無通行證 , 當下我就到學校事務組申訴 . 該事務組組員陳小姐表示 1. 學校依據大學自治法 , 只要通行證沒有放置於 玻璃窗左前方, 就是無通行證之事實 , 就算拿著 〞通行證 和 停車計時票卡 〞 都不得申訴註銷 , 一定要罰款 . 2. 依據大學自治法 , 一定要繳清罰款後才得以申訴 , 意即要先繳款後才能申訴 , 而不是先行申訴確立違規事實後才繳罰款  校方並未告知通行證放置處 ,卻以此為由裁決我違法要繳600元新台幣罰款 但我並不是沒有換證就入校 , 只是沒有放置於玻璃窗左前方 且校方不准我以入校時換的停車計時票卡 & 通行證當依據申訴 , 強制要求一定要繳完600元罰款才得以申訴 陽明大學就憑藉著 大學自治法 以莫名的法條 向我這個社會人士收取新台幣600元 !!  申訴事項 1. 大學自治法有付予陽明大學成為執法機關 , 可向一般民眾收繳罰款?? 且該罰款還是陽明大學校方收取 , 並不是繳給國家??   2. 我是一位社會人士, 非陽明大學學生 , 且是有關金錢, 大學自治法適用?   3. 請問在陽明大學校方並未告知 "通行證放置處 "的前提之下 , 為何不能以 通行證與計時票卡當成證明? 大學自治法有此法條?  3. 陽明大學校方人員並不是執法人員 , 陽明大學也不是法治機關 更不是私人營利單位 , 為何可以憑大學自治法 對 社會人士執行裁決判定我違規要罰錢? 且我當下就以通行證 和 停車記時票卡為證據向陽明大學事務組提出申訴 , 陽明大學又不是執法 法治機關 , 憑什麼指我提出的證據無效 , 一定要罰款 ?  4. 就連一般的交通違規 , 都可以先行申訴 , 確立違規後才繳罰款 , 為何陽明大學可憑借大學自治法 ,要求我一定要先行繳款後才能申訴? 大學自治法有此法條??   感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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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