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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10 | 最近登入:104-29-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使用制式房屋租賃契約,未至法院公證,但契約書第14條有解除契約規定。 目前可執行的程序有: 1.寄發存證信函:告知違反契約及民法關規定,解約及限期清空搬出。 2.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要求其給付積欠房租 問題: 1.寄發存證信函與申請支付命令應同時進行?或先寄存證信函,待其搬出後檢查房屋是否毀損,再進行申請支付命令程序? 2.申請支付命令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承租人戶籍地"或"出租人(房東)戶籍地"管轄法院? 我只有承租人的身份證字號,無其他資料,所以...存證信函可寄至租屋地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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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9
合約於104年4月20日至105年4月19日止。自承租後,房客不依契約規定按時繳交房租,截至104年10月28日已積欠3個月房租,該如何執行後續法律程序: 1.支付命令:支付房租積欠房租 2.解除契約:須具備何條件或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契約 3.費用求償:若執行法律程序時,房客惡意毀損房屋,是否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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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