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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10 | 最近登入:1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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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102年3月25在自家樓下汽車遭竊,當時有報警,今年7月的時候,台北刑大突然打電話來說我車子找到了,要我到台南認車,我認車後確認車輛是我的,除了方向盤總成(包含鑰匙),行車電腦可能也不是,做筆錄時,警方說我的車被借屍還魂,事故車的車主警方他們有追查到,拿到當初車輛重大事故的照片(幾乎全毀),警方只告訴我,他們很確認車輛是我失竊的那台,整車幾乎沒有變動,我車子當初全車零件有噴微浮粒子(警方靠這個查出我的資料的),但是車子確不能還給我,因為車子已經被第三者買走,警察說這種百分百確認失竊車輛車主的,最快半年能移送,到時候會通知我,在看檢察官怎麼判車子歸誰...我想請問,我這樣有機會拿回我的車嗎?警察是說,通常會判還給失竊車主,請善意的第三者跟車商求償。但是我去查法條,動產失竊超過兩年,我就不能跟善意第三者要求無償返還,如果是這樣...那警方找到我的車,對我來說...完全沒意義...,只是讓人更傷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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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