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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10 | 最近登入:104-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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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最近有位朋友說要去酒店消費,但這幾天資金比較緊但要招待客人,需要以簽單(一週後付款)請我幫忙,於是我找了常光顧的店家,以我名義幫忙,但一週過去了,卻遲遲不理會,找各種理由推拖酒帳,避不見面,請問我能以什麼方式討回我的權益?(他跟我的對話記錄都保留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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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