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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林大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10 | 最近登入:10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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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30日夜晚在我家樓下 因為有民進黨里長候選人的友人違規停車 我上前表示 希望對方不要紅線停車 對方回答「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 我因此與他發生爭辯 事後拍下他的賓士車上傳到PTT 發表評論指責 由於是在民進黨里長候選人總部前 對方又自稱是議員  依據 民進黨市議員 中年男子 戴眼鏡等特徵  我在台中市議會網頁上 只能搜尋到一名特徵相近的議員  結果沒有想到是誤認... 而且文章被太平洋新聞網的記者引用前往採訪被誤認的議員 事後發現後 幾番向該議員道歉 對方堅持提告 動機上 我不是為了私人利益 純粹是為了 狹窄巷道的消防安全 行為上 我也沒有要詆毀該議員的名譽 只是針對當晚的衝突 發表個人感想 且我真的是因為兩人有所神似 民進黨市議員中年男子戴眼鏡的 又只有該議員相符合  才會因此做出這樣的評論 請問這樣 評論指責 過失認錯人 可以做為誹謗罪起訴嗎? 而我真的是因為有所理由才會認錯人 可以援引大法官釋憲509號解釋文作為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嗎?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更悲劇的是...事後發現 那個自稱是議員的男子 根本是好幾年前才當議員... 我被他耍了一頓 還得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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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