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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我在98年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是剛建好的成屋。我們大樓只有8戶,其中有人擁有3戶。 起初擁有3戶的人主動出來說要當主委,大家也沒想太多就讓他當。前幾年大樓管委都很正常,後來大家發現主委有很多想侵占的念頭,甚至想把頂樓佔為己有。之後主委要下任交接時,交接者發現帳目很不清楚不敢接手。之後主委還是回到擁有3戶的人手上,這時大家也不敢繳交管理費。就這樣一直拖到現在。其中管委會有沒成立也不知,也收過政府追討說要成立管委會。 這段其間我們也找過主委聊過(電話),請他把帳目結算清楚,我們願意交管理費,結果他也只是印銀行明細出來草草了事,當然我們也是不敢交管理費。 有發函要求我們繳交管理費,起算日期也是無證據的壓個期間要我們繳費,當然我們不可能會繳。現在他確因這張函向我們提告,還要求我們必需繳交10%利息。 請問我會有優勢嗎? 該提出怎樣的證具才有利呢? 我不要求贏得什麼,只希望大家和平相處,當然要我多繳錢也不會願意。 懇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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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