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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K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11 | 最近登入:104-02-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不論頂樓是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 ... (恕刪) 徐律師您好 關於您的回答,我做以下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1. 即使舊大樓,無成立管委會,依然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管委會並不是對等存在,可以由所有權人招開區權會但不成立管委會 3. 區權會之決意適用所有住戶,效率等同一般住戶規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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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2
你好 先描述一下狀況,目前我家的大樓共10戶(5樓)+2戶(6樓頂樓加蓋)是無電梯的老舊公寓 5樓其中一戶對於大樓事務幾乎都不配合包含大樓修善、 大樓的清潔,原先大樓住戶(2~5樓共8戶)有共同同意請清潔人員打掃(當初沒有簽同意書), 但該戶後來拒絕繳納清潔費現在大樓大門需要修繕,我們認為使用者負費,頂樓加蓋部份也該為一戶共同分攤,但該戶認定5+6應該計算為一戶,實在令人煩腦 因此想詢問的是1. 頂樓加蓋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該戶共同分攤費用?2. 頂樓的部份是否可以查詢該範圍屬於大樓住戶共用或是私人專有?若可以我該向那一個機關伸請?3. 對於老舊的公寓大樓,如過除了該戶之外的住戶都同意的狀況下,能否申請成立管委會?4. 或是關於該住戶,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途徑,對於該戶不配合的部份強制執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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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