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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11 | 最近登入:10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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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問 假設有一事,以下稱為A 和B、C 某天A在一個場合中 商請B與C協助他做教學示範 次日,A在未經B、C的許可下,肆意趁B與C背對A且側臥於地面上時 A以單腳腳掌先置於B的左邊髖關部上 遂後,A從B的髖關部上踩踏並跨越,C也同樣遭受A如此對待 試問 若B與C若要追究 是否能以"普通傷害"這刑事條款向A提出告訴 一般而言"普通傷害罪"的追溯期限及求償範圍與相關刑責有哪些呢 懇請法律專業人士幫助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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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6
此案發生於2013/08月 受害人以下簡稱A,B 加害人 簡稱C C君當時擔任某團隊最高層級指導者,於08月某天 邀請A,B君 協助其教學助教,然而在A,B在擔任助教時 C君於教學講解時 對A,B君身體上造成傷害,事後完全皆透過第三方人士出面調停,嘴上雖說有誠意解決此事,但卻時常避而不見 最後此事,經團隊召開私下協調會 在透過團隊內有法律背景的顧問調解下 三方算已達成共識 C君最後須負責 A,B就診期間所負擔的醫療費用 直至康復 而A,B則放棄對C進行所謂傷害罪的行事告訴 然而,A,B最後未對C進行任何法律上的追究及提告 C也未履行當時三方所協議之內容 演變最後在團隊與輿論的壓力下A,B於2013/09月某天在公開場合 公開宣稱無條件原諒C君,但當時C君並未到場 事後因團隊處理此事不當,被團隊在上一層級單位知情後 團隊高層立即約談C君以及A,B君數次,經約談數次後 C君被註銷在團隊內最高層級指導者之身分與資格 而在事發後的兩年之間,C君總會有意無意的騷擾 直至今年7月C君寄 起訴書給A,B 起初不予理會 事件到最後A,B須寫答辯狀呈上法院 2015/10/28 法院傳A,B,C三方出庭進行言詞辯論 豈料,此時C在庭上追加附上民事準備狀 審判長當庭宣判2015/12/09則在進行第二次開庭  當初A,B在義務教學上擔任C的助教,反被C在教學演示中傷害 A,B不予之計較,更放棄所謂刑事傷害罪的起訴 時隔兩年,C反對兩年前為受害者的A,B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對於此,此時該如何處理? 也因為團隊最高層級已核發公文給各縣市其餘團隊 而近日C也對該最高層級提出告訴,要求最高層級單位回復他指導者的身分 目前A,B皆有人證 可協助還原當時C如何在當時藉由教學演示時傷害A,B之身體 但實體證據不知該如何準備 第二次的答辯狀 也不知該如何書寫 因為第一次言詞辯論時,C君連答辯都不答辯 立刻在庭上呈所謂追加的民事準備狀 導致A,B無法進行言詞辯論 而C君之行為,假使一切皆為他個人蓄意中傷及蓄意針對A,B兩人 在刑事而言,C君須復哪些刑事責任? 因兩年前這件事造成A,B心中的陰影 而A,B其中一方已被C如此行為弄得精神壓力大 無法入眠 作息大亂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案件中的A,B君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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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