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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J.Ch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11 | 最近登入:104-16-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為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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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陳律師, 所以以本人遇到的狀況, 該住戶主張的先來後到原則是否無效? 實務上一般建議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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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