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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11 | 最近登入:104-15-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教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提出法院,並得以控訴先生公證結婚,過了三個月後,竟說不與我有小孩,還說現今已沒有夫妻生活,可以趕快離婚去過我想過的生活,原因是我會像前妻一樣無婦德,說可以離婚,讓我自由。 當初公證結婚是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先生年紀是四十出頭,二婚身分,我三十出頭,依經濟狀況,有能力組織家庭,才過三個月,先生以各種莫須理由(說我會像前一樣,拿他薪水過日子,自己錢存了,又離開他)不生小孩,甚至說要離婚,公證至今,他未曾給予我任何金錢上資助,生活上各自開銷,在先生信用卡夠支付,我轉帳給他支付,讓先生不憂心,在生活上如此扶持先生,誰知先生竟在親友面前說我像前妻子一樣不值得他疼愛,以莫須有罪名冠於我等,並承認不願與我再生小孩,共造未來,在公眾之下宣誓我等品性。 在先生二婚狀況下,加上其職業及智力判斷,難道沒辦法在婚前分辨我等是否可以為生活與長期伴侶下,並與我情投意合公證?公證人為其胞弟與胞弟媳。 我等實屬不能接受先生如此妨礙名譽,並毀我女節。 請問以上能否以妨礙名譽提訴及提訴勝算,另應提什麼更強力的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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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謝謝律師,救我水深火熱之中。 現行民法採登記婚制度,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要以書面及有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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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律師,救我水深火熱之中。 已先於夫妻之情,先努力過了,感謝您。 1、可以就您配偶的行為蒐證提起誹謗告訴。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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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