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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Te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11 | 最近登入:104-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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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租了一棟透天三樓 一樓當店面為撞球間,小騎樓為檳榔攤已近20年 (事實上那段建築"騎樓"都是無法通行的狀態,其實根本不算騎樓) 檳榔攤側邊為公車站牌,廣告檳榔攤的立型小招牌置於檳榔攤和路的中間。 (招牌高不到150公分寬不到80公分) 昨日16號,一位婦人在等公車 公車來時過於激動"自己絆倒"(有證人)。 而證人扶起來後婦人"依舊用奔跑的方式"趕上公車。   今日17號,婦人向警方檢舉我們檳榔攤阻擋騎樓通行,而立型小招牌絆倒她致傷,警方帶婦人到我們店附近,婦人向警方敘述狀況及拍照蒐證。 而今日出現手卻包了很漏氣的三角巾,蒐證完離開,離開前婦人上警車後嗆說:一切照法律程序。 請問婦人的法律立場是甚麼? 而我們能用甚麼方法自保呢? 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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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