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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11 | 最近登入:104-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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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未告知建物格局變更未依法申請暨陽台外推等之違建情事,雖暫無被檢舉列管記錄,是否得依賣方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減少價金之主張依據得否以評估拆報重建之金額為基準?另是否此主張必須在知情六個月內行使,請求之權利是否只有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可以改以請對方簽署切結擔保若日後有拆報情事時,負擔因此產生之罰金、拆除、清理、重建之賠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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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