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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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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初犯於103/12/17日,初庭為104/05/12日 緩起訴+戒隱治療處分確定。 第二次104/05/18警方持核發搜索票前來住處查獲,食器+1,與友人共同持有安非他命17包,秤子一台,分裝袋1包,分裝杓1支後移送。 原戒癮治療104/05/19日初次報到,且改期為22日。 緩期訴期間為104/06/22日至105年12/21日。 目前收到檢查官起訴書,12/月初開庭 問題1:這樣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緩起訴期間是在104/06/22開始,案發在104/05/18日這樣也是會被撤銷嗎? 判決處份會多久?可以役科罰金分期繳款嗎? 問題2:戒癮治療,依期日按時回診報到,至今。 問題3:為單親媽媽,生活困境獨立撫養一子,要如何寫陳情狀,請法官量刑。 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事訴送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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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