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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德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12 | 最近登入:104-05-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前段時間太太因一男同事追求而發生了關係,近期因為後悔想離開那男同事,但是男同事用簡訊騷擾及用假名申請一個臉書,並將一些太太不雅相片放上網;前日有去派出所報案,警員告之證據不足無法以刑事案處理~ 想請問律師,這種情形我們可用哪些民事來告他,還有須具備哪些證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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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