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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4-07-12 | 最近登入:10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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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家父於102年10月間發生職災,為腦出血,期間併發癲癇及水腦症,期間公司依法給予工資補償及醫療補償,而我們也曾詢問過未來兩年期滿應該如何處理後續之問題,惟公司負責人表示現在為休養期間,這些事情以後再談,治療期滿申請失能補助為第13等級之職業傷病,104年10月底,該公司發函告知家父回公司上班,惟公司地址與住家為不同縣市,前均居住於公司,現公司告知公司已經無宿舍,考量家父無交通能力之下,公司亦告知我們可討論後續補償事宜,告知其我們希望之補償金額後,公司復來函告知我們請求的金額公司無法接受,並且告知家父於前次發函後皆未上班,請問現在若是要與公司妥善談論後續補償,應有何做法較為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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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是要詢問那個部分,職業災害補償權還是遭 ... (恕刪) 1.目前公司與家屬均傾向家父不回職場上班,惟公司來函告知可以上班,但是依現在的情況,公司亦了解家父無法自行上班,所以依照這個情況,我們是否應該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較佳? 2.目前公司有給的部分是工資補償跟醫療補償,只是若是家父無法回職場的情況下是否公司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公司現尚無違法解僱,不過之前有拿一份自願離職單請我們簽,但是我們並沒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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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