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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12 | 最近登入:10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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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想請問,8年前曾經陪同下屬跟客戶接洽一個基金的投資,客戶也同意投資也簽合約了,現在基金賠錢反過來要我跟下屬退佣金給他,但是我們早已離職8年多.....7個月前,被傳喚我當證人(客戶告下屬(被告)→偵字號詐欺案),後來7個月後換我收到傳票當被告,但是下屬的案子已經是不起訴處分,而換我被告.....我想請問,我當時只是陪同下屬做合約的補充說明,現在收到的傳票是:他字(詐欺),下屬當時沒請律師也無事偵結不起訴處分,1.我該請律師嗎?(有小孩要養,有經濟壓力?)2.第一次傳票寄到老家,家裡老人家忘記告知,所以我也沒去偵查庭報到,現在致電過去有告知下一個日期‎,是不是應該先寫答辯狀敘明未出庭理由?3.‎還未偵查前,是不是該先寫個刑事答辯狀送過去自清呢?? 不管您是誰,都很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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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