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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日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12 | 最近登入:1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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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公司因部門擬縮編以節省人力成本,協調資遣事宜,公司表示為不留下個人將來有資遣記錄,公司願意給予相當於資遣費的2倍金額要求個人提出自離.
2.查閱勞基法11條及相關規定,公司並無符合資遣之要件.
請問: 若個人不願意接受公司提出之上列1之條件,公司可以強制資遣嗎?個人應有的權利有哪些?
謝謝.
瀏覽:922
日期:104-12-19
感謝徐律師回覆:
若公司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個人不同意但公司強行資遣並將資遣費匯入個人帳戶,後續如何因應以維個人權益.
謝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雇主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 (恕刪)
瀏覽:922
日期:10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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