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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12 | 最近登入:1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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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90年4月協議離婚,監護權在女方,協議書上註明男方需每月給付25000元作為長女的扶養費用,但自97年8月起男方就未給付過任何款項
想知道女方該如何追討這些款項,長女即將滿18歲,是否在20歲以前都可以追討費用?
如果要發存證信函,是以女方名義還是以長女名義?
存證信函可否拒收?
若對方不予理會呢?接下來該如何作?
男方有可能沒有任何動產及不動產,這樣子會不會完全追討不到?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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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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