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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1-12 | 最近登入:1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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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公司服務四年多.10月8日因工作時疏失造成公司損失約一萬元.
被公司記小過懲處.然後主管約談告知我.
只讓我做到12/18最後一天.
後來回去後我詢問勞工局.公司這樣是否違法.
勞工局說要公司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才可申請失業補助.
回公司後我告知主管公司要資遣我開非自願離職我才離開公司.
隔幾天後主管約談我先給我簽一份文件.
文件標題寫著懲處單.紀錄四年內我有幾次疏失.
還有一些條文類.主管邊說邊催促我簽名.
還還叫我寫同意本次會談.
其中裡面一項有著名12/18離職.
我沒注意到卻簽了名.簽名後主管收回.又取出一張離職單要我簽名.
我堅決不簽離職單.所以未簽離職單.
過後我告訴主管說我要繼續做下去.公司協理說你那天簽的一份文件.
上面有寫12/18離職.這張文件附有法律效用.我卻不知道有法律效用.
到了15日我到科管局填寫申訴單.
16日科管局.通知我及公司開勞資會前會.
科管局認為我簽署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用.雙方討論過後.
科管局依照我申訴單上填寫我的訴求.1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或是讓我留下繼續工作.
科管局給公司回去商討後給回複.到了12/18日當天.
公司告知我今天做最後一天.公司認定那張文件具有法律效用.
公司不資遣我也不讓我留下.所以要我今天繳回證件及公司物品.
並要我簽離職單(我還是沒簽).公司.已經開立好離職證明及健保轉出單了.
強行要我離職.科管局.又開出1/8日.要開勞資會議.我是想問 這樣公司合法嗎.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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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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