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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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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有簽約一年,薪資及福利都按照勞基法,當初合約裡有提到任職前三個月提離職須賠償7日薪水的培訓費用,但我做超過三個月但還沒滿一年,因家裡關係,向雇主提離職,被拒絕,雇主並跟我說,若我想離職被需負擔三個月的薪水才可以。 但當初合約裡沒有提到,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如果真的想離職必須付完雇主的要求才能離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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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