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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5-01 | 最近登入:10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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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欠費,之前有收到討債公司支付命令,已提出支付異議,今天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想請問 1.提出債期已超過2年可以嗎?
2.本人可以不去嗎?因為我害怕。
3.可以寫信給法院,對方追討已超過兩年嗎?這樣會算無故不出庭嗎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您耐心看完。
瀏覽:318
日期:105-01-18
收到電話費的支付命令,已提出支付異議,今天收到簡易開庭調解通知
想請問:
1.本人不去,可以寄信跟法院說對方已超過追討債務2年的期限了嗎?
2.不打算還這筆錢,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謝謝看完的你,感謝肯回答的你。
瀏覽:393
日期:105-01-1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若確實可以時效抗辯,以書狀向法院陳明 ... (恕刪)
陳律師,您好,
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想請問,上面這個條例是指,合約到期日,兩年後,債務就超過時效了嗎?
書面述狀,可以直接寫上面這段話嗎?
瀏覽:393
日期:1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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