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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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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為醫師,無勞基法保障。
請問~於105年3月31日合約到期,我如期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交出不續約通知書。
但今日老板傳簡訊要求我提早離職。(強烈懷疑已找到新醫生)。
我與診所老闆所簽署合約書是一年約,但合約書沒載明誰違約要賠償多少錢,而今日他提前叫我離職,請問我可要求賠償嗎?
診所老闆與負責人(掛名)非同一人,法律有規定,只有醫生才可開診所做負責人。老闆是出資者,當初合約是老闆與我簽訂,請問我該怎麼辦?
可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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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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