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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8-01 | 最近登入:105-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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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附件: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請問: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請問: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附件: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請問: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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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