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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8-01 | 最近登入:105-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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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今年剛上大一滿18歲,12/22日在學校附近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撞到了一名婦人。 那名婦人馬上惡言相向,我便自行離開去找同學(因為跟同學趕著上課),後來婦人追了上來並且報警。我和他發生了爭執,但是我並沒有碰到他,也不想攻擊他,只是撞到了我的腳踏車,他就說我要打他。 我陪同那名婦人等待警察到來,後來那名婦人上了救護車,送到了醫院。我和同學在與交通隊的警方確認情況後也搭乘警車去了醫院關心婦人。並且幫婦人付了掛號費480元。那名婦人腳打石膏,但是醫生並沒有完全判定是因為腳踏車骨折還是本身就有舊傷。 我已和婦人道歉,但是當時沒有寫和解書。 後來某天中午,婦人說他的孩子們堅持要提告。於是我請我的媽媽和他溝通。媽媽說會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婦人的醫藥費。 媽媽後來溝通完在聖誕夜跟我說婦人不提傷害罪(她透過LINE跟我母親談)。 但是今天下午,媽媽卻打電話跟我說婦人認為10萬元不夠,要精神補償,以及他原本要出國談生意等等......(這些都有LINE的紀錄) 更令人不解的是,他開始說一些謊言(例如,自己追上來卻說有人攙扶他過馬路、看中醫一次2500元卻拿不出收據,也沒有回診的收據、原本說要出國玩變成出國談生意) 我現在已經做了交通事故的筆錄,沒有雙載也沒有酒駕。 請問,我會有傷害罪或是肇事逃逸的罪嫌嗎? 如果需要賠償我能負荷的範圍是多少呢?我需要賠償他精神賠償或是經濟上的損失嗎?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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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