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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日前把怪手賣給他人,但因對方帳款部分未完全清楚,而且雙方也未曾寫買賣合約書,所以我老公私自把怪手拖回,而對方到警局控告我們竊盜,這樣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呢?
去到警局就一直逼我們承認怪手是我們偷的
到事實上雙方都還未寫買賣合約書,所以怪手的擁有者是不是還是我們
是否可告訴我,這事到底要怎麼處理?
謝謝你
Ps.但他的錢沒完全付清,所以我們沒權力把東西取回嗎?
沒簽合約也行?那為什麼要簽合約?如果今天我買了一部中古車,也沒簽合約,而對方反咬我說車子是他的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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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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