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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費德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8-01 | 最近登入:110-22-09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因我與一間婚宴會館簽約辦喜宴 但由於疫情的不確定因素 最後決定不辦了 契約內有寫需沒收訂金 但他自己在契約內寫絕不收超過總價20%的訂金 實際卻跟我收超過... 我可以就契約瑕疵 爭取契約無效來拿回全部訂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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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9-22
我租了一個停車位 但停車場要我簽兩個月的租約   因為我個人原因沒辦法繼續租   想中途解約   但合約內容註明中途解約 不退費   我已經繳了兩個月的停車費了   請問停車場的契約算定型化契約嗎?   定型化契約是否就該依照行政院的規定走?   我要求依比例退款遭拒   請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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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1-05
父親有一棟店面 一二樓是店面 我在二樓經營美容院 一樓是父親在經營餐館 後來哥哥在回鄉打算創業 父親就在對街也貸款買了一棟透天 並要我幫對面繳一半房貸 附加條件是以後這棟店面就給我了(對面店面給哥哥) 後續父親因病在床已無行為能力 語言能力也喪失 僅剩短期記憶(3分鐘) 我已幫哥哥繳了10年的房貸了 後來才發現店面是母親的名字 母親要我搬出去住 她想整棟出租來籌父親的醫療費 我跟母親說當初父親答應這棟房子要給我的 我才幫對面繳房貸... 母親不承認父親有答應過這件事 現在...父親無法作證 母親又翻臉不認帳 哥哥什麼話也沒幫忙說 請問我是否可以對父親提告詐欺... 他當初讓我誤以為他擁有這棟房子 我才答應要幫忙繳房貸的... 目前我房貸的錢都繳了十年(收據都有留著) 憑什麼我得搬出去住 哥哥還是可以安穩住在對面? 對街房子是父親的名字 我有兩個問題 1. 我是否能夠對父親(目前無行為能力)提告? 2. 我是否有權利搬進對街的房子(因為我有付一半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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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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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29
幾個月前被提告妨害名譽 最近收到不起訴書 看到內容才發現 告訴人訴訟期間還提了不少我根本沒做的事給檢察官 像是說我在巴哈姆特論壇發表一篇侮辱他的文章   標題是 被告了怎麼辦 內容大概是說到原PO被告妨害名譽 原因是他在臉書未指名道姓的罵人 死肥豬 後來被截圖了 該怎麼辦? 諸如此類的文章 結果告訴人拿這篇文章跟檢察官說是我寫的 要多告我一條加重誹謗.........   後來檢察官給了我不起訴 原因是證據不足 查不到我有犯罪的事證 我很生氣 對方給檢察官一堆我沒做的事的資料想要讓受到刑事懲罰...   雖然我知道檢察官有查證能力 但就是氣不過 這種狀況可以告他誣告嗎??? 因為他拿出來指證我的文章裡面有提到死肥豬 然後有被截圖 對方一定拿不出死肥豬的截圖(在我臉書上) 畢竟我沒罵過啊 這樣是不是就算是虛構事實 屬於誣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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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02
A在網路Po文罵B跟C   B提告後 不明原因撤告   C在B撤告後又向A提告   若A拿著B撤告的不起訴書   檢察官會認為一案不二理嗎?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 被告跟事由一樣 屬於同一案 一案不二理   C是否會因為B撤告而無法對A提告   C能否請B當證人在偵查庭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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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9
請問我兩個月前撞到違停車輛 警察丈量結果是該車停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中間(白線) 我可能也有操作不慎才撞上車屁股 對方車體只有一條刮痕 我肋骨斷了兩根 對方有請保險公司跟我聯繫(簡訊) 初判表上寫這我屬於未注意行車 對方是停車不當或違規停車   朋友跟我說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會贏 目前我還沒痊癒 持續有在看醫生 請問對方是否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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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9
上周已進行勞資糾紛調解會,因向公司求償高薪低報造成失業給付差額。 公司有兩項立場拒絕 1. 薪資部份有爭議,公司堅持無高薪低報,差額部分為獎金。 2. 資遣時勞資雙方有簽定協議書,內容提及對於工作內容以及所涉之任何事務均拋棄申訴,不得向他方提起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且此契約內容不得向第三人口頭、書面轉述或透露。 違反以上內容者需賠償另一方十倍資遣費作為賠償金。   其中第1項內容已經被調解人駁回,並告知常態性獎金也需算入提報勞保級距內。   原先已快調解完成,但公司代表人表示還沒得到公司授權賠償,故調解失敗。   其中第2項資方拿出契約來向調解人解釋,雙方簽訂協議不得申訴、請求。今天的調解算是勞方違約,調解不應成立。   後來調解失敗的影本我有留著,內容敘述也有提到"資方立場是簽訂契約不得求償" 請問若是我拿著此份影本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74條 & 第79條,有機會成立嗎?   又或者拿著此契約書在申請一次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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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6-27
上一份工作因為被資遣 老闆拿了一份離職協議書要我簽名 上面有註明資遣費多少錢 也有開非志願離職單 內容有一條 乙方(我)任職期間所涉及一切事物,除本協議所定事項外,雙方嗣後均不得向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包括民刑事等。 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最後還有一條,若違反本協議要處10倍資遣費之懲罰性違約金。   但後來因為請領失業補助發現公司少報我的勞保導致失業給付變少,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請問這份協議書是否合理合法,雖然我已經簽了...但我還能提告而不會被求償嗎?   資遣費不是公司應該本來就要給的嗎?若拿來當作協議書條件是不是有可以爭取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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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6-22
1. 乙方同意以新台幣$xxxxx元之資遣費,接受甲方之資遣。 2. 就勞動契約終止事宜及乙方任職甲方期間所涉一切事物,除本協議所定事項外,雙方嗣後均不得向他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責任。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3. 乙方不得就本協議內容以包含或不限於口頭或書面等任何方式揭露予第三人。 4. 任一方如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應給付他方相當於10倍資遣費之懲罰性違約金。 請問以上之協議,第3項是否已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禁止之規定,要求拋棄訴訟權。 這樣是單獨第3項無效,還是整張協議書皆無效? 又或者,其實沒涉及民法71條,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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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