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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dxxadx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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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我的狀況是這樣:
房屋本身有一處滲水(3樓陽台到2樓主臥), 已經在合約上有註明, 這部分我自行處理。
然後也簽了現況交屋。
但日前驗屋前一星期下大雨去看, 發現三樓室內嚴重滲水, 請師傅看後懷疑是陽台到室內滲入造成室內冒水, 基本上是需要整層地面重新刨掉+防水處理(有請兩組師傅看過)。
這部分並沒有註記在合約內容中, 屋主也表明不知情, 我要求屋主負擔一部分責任將三樓室內整修抑或是減免價金, 因為已經過戶, 應該是無法行使民法359解除契約,目標是扣價金整修之。但經一周討論屋主強調有簽現況交屋不肯處理。
根據合約, 我強調屋主及仲介無盡告知義務嚴重漏滲水的角度是否有機會贏呢?
感謝
瀏覽:497
日期:105-02-1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後來發生問題的瑕疵是否被認定為先前告知的瑕疵範圍內,這部分要看詳細的資料跟現場才能判定, ... (恕刪)
您好
假設判斷為未告知部分,則現況交屋是否就沒辦法推託呢?
又如果有屋主自白說不知情,則是否也可以作為無告知的證據呢?
感謝您
瀏覽:497
日期:1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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