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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明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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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線上博奕網站2年多,於去年月底收到警察分局偵察通知單, 因有多筆匯款記錄,於當時自己承認賭博罪。 近日收到地檢署之傳票,內容記載"被傳人係 被告 被害人或遺屬,如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所定者, 被害人保護協會XX分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請問各位律師, 以上傳單上的敘述,是否我有害死別人(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被告指的是我、那被害人指的是? 犯罪被害人指的是???   自己去年已承認賭博罪,是否還須請辯護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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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