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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王小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6-02 | 最近登入:105-0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於去年5月9號跟一位房東租賃一個店面,店面租金為18萬元整,因經營不善,故想要頂讓掉。 當初在跟房東簽約時,房東有部分設備盤讓給我們,盤讓金額為20萬元整(其中包含餐專椅、冷氣、水塔、菜梯、大型冷凍庫等等...)近期要頂讓掉,於使找房東來談,房東告知我們說,當初盤讓的設備是屬於他的,只是暫時提供給我們使用。但我有個疑問是:那為何要收我們盤讓金20萬? 合約書上其中一條寫:租賃物全部設備盤讓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盤讓明細詳如附件。(後面第二張合約就是盤讓物件的清單) 小弟想請問的問題是,那這樣當初盤讓金20萬的設備,究竟是屬於我們的還是房東的?感謝各位律師大哥大姐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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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