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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天我接到某分局少年隊的來電 說近日破獲應召站 名冊有我的交易時間及次數 要我前去說明 這樣的名冊資料會被當證據而罰錢嗎? 因為時間為3個月前的事情了 大部分的事情都忘記了, 警方叫我前去說明,說明資料是轉當證人,資料內容也是警方提供圖片認小姐,我說當時只是遠方觀看小姐跟原本資料差太多我就走了,沒有仔細看小姐長什麼樣子,大概指認一個小姐就這樣畫押了,但是警方卻說名冊上的資料是我跟小姐有2次的交易紀錄,說檢察官可能還會再連絡我一次,那我現在該擔心因為這個紀錄而被起訴嗎?(上面的時間我早就不知道那天有做什麼事了)還是等傳喚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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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