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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2-03 | 最近登入:1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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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餐飲公司工作將近半年 我104年9月14日進去時我是外場的儲備幹部 由於公司發生了一些問題 我10月進內場當主管因為我之前有內場相關經驗 11月後老闆口頭上幫我加薪未簽調薪合約 但是我的薪資調上有註明我的職稱變成實習組長薪水也有調漲 到105年2月 因為中間很多人來來去去 但是都發生一些員工要離職 店長確惡意刁難扣薪水或是甚至不發薪水的情況 我知道這些情況 但是由於當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指控所有最後也都不了了之 2月11日 突然說要調店問我有沒有意願 當時老闆跟店長口頭上說要調我去那家店接店長 我當下想表現答應他們。當天晚上就上台北去了。 但是這兩家店的性質完全不一樣 我做了大約兩個禮拜後沒辦法適應也累了 在2月22日時提離職說想做到這個月底就好了 當時也並未拒絕我 後來我被調回原本的店 發現老闆及店長的態度開始轉變 開始拿公司規章說上面有寫說主管幹部要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離職 然後105年3月一樣排我上班 然後說不來的話就算我曠職 於是我就開始跟他們有了一些爭執 我知道店長之前也是這樣用各種方法想搞離職員工 我就上網查詢了一下未滿一年不是10天前提就可以了嗎? 然後還說之前公司說要幫我加薪但是並未簽合約所以調薪的部分要全部拿回 但是我的薪資調上面有註明職稱跟薪水都有調漲這樣她還可以要回? 到2月29日做完當天晚上店長說我沒打卡要怎麼算時數 店長之前跟我說過如果控制好人事可以不用打卡 但公司同事可以證明我從來沒有曠職或是遲到的紀錄 所以這樣他可以不用發我薪水嗎? 後來他們把我踢出公司Line的群組 3月1日晚上我在夜市遇到公司同事他說今天店長在做薪資的時候他有看到我的薪資從33500變成2萬多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註明一下公司規章跟人事規章我上網查詢過了都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 所以當初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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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2